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台內建研字第1090851085號 | |
修正「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名稱並修正為「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 部 長 徐國勇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評定基準,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辦理。但建築執照另有記載法規適用日期、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等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原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時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 已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認可。 (二) 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重新認可。 (三) 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延續認可。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十、智慧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依第八點規定,申請延續認可。 申請延續認可智慧建築標章,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 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超過五年。 (二) 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建築期限。 (三) 已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使用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自取得智慧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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