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11.29台內營字第108082075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依下列規定向審議之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依附表一繳納審查費。但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依附表二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依附表三繳納審查費。
第三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或本法規定取得許可後,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擴大原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以其擴大或變更性質之面積計算,依前條規定繳納。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依附表四繳納。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面積或範圍不符。
二、配合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
三、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致減少原許可範圍。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第五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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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面積 | 五公頃以下 | 超過五公頃十公頃以下 | 超過十公頃二十公頃以下 | 超過二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 | 超過五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 | 超過一百公頃 |
審查費金額 | 十四萬五千元 | 十六萬五千元 | 十八萬元 | 十九萬五千元 | 二十三萬五千元 | 二十五萬元 |
一、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包含山坡地者,加計審查費二萬五千元。 |
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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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面積 | 三十公頃以下 | 超過三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 | 超過一百公頃三百公頃以下 | 超過三百公頃 |
審查費金額 | 二十五萬元 | 三十萬元 | 三十八萬元 | 四十一萬元 |
等級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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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面積 | 三十公頃以下 | 超過三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 | 超過五十公頃 |
審查費金額 | 十二萬元 | 二十萬元 | 三十萬元 |
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
變更情形(未涉及擴大原許可面積及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 | 審查費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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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變更使用計畫 | 八萬元 |
二 |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 | 二萬元 |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且僅變更申請人或計畫名稱,或更正書圖內容等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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