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台財稅字第10204697000號 | |
主 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3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3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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