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3年2月5日實施。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台內戶字第
1030067018
號
主 旨: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3
年
2
月
5
日實施。
依 據:
戶籍法
第
26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
一、
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
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
)。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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