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補登) 交路字第10304002211號 | |
修正「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五點
部 長 葉匡時
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經獲准參訓之申請人,應於通過本部公路總局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訓練領得結訓證書後三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第四點第一項之受理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當年度不得再提出補助申請):
(一) 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 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 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本補助措施實施期間,已領得結訓證書而未曾受有補助者,如於結訓後之其他年度提出補助申請,受理機關於該申請年度辦理首梯次之在職訓練後確認補助名額尚未額滿前得受理其申請,申請人自結訓證書核發日起四年內得免再參加在職訓練,惟應依本部公路總局公告及受理機關規定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提出前項各款資料,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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