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1.原需用土地人:原臺中縣沙鹿鎮公所。
2.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3.原徵收及撤銷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1)臺灣省政府81年11月23日81府地二字第117080號函核准徵收。
(2)內政部103年1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064208號函核准撤銷徵收。
4.撤銷徵收原因:原報准徵收之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246-5地號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因作業錯誤,誤納入徵收範圍,應辦理撤銷徵收。
5.撤銷徵收之土地及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詳見撤銷徵收土地圖、撤銷徵收原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沙鹿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撤銷徵收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6.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3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3年2月17日止)。
7.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8月30日前。
8.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022-001-10914-0帳戶 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可至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繳回),並請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
9.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10.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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