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1年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117萬6,000元;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萬4,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特銷稅免課徵對象;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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