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需不需要將登記在未成年孫子名下之房屋列入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2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故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屋戶數時,無須將登記在未成年直系孫子名下之房屋列入房屋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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