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公告原臺中縣政府81年6月2日八一府地權字第115177號公告徵收用地補償清冊內原

公告原臺中縣政府81年6月2日八一府地權字第115177號公告徵收用地補償清冊內原豐原市圳寮段14地號(重測後豐圳段557-1地號)土地1筆,應予撤銷
公告事項:
1.撤銷原因:原豐原市公所81年辦理都市計畫公園(3)工程,未將旨揭土地層轉原臺中縣政府報奉臺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公告徵收時卻列入用地補償清冊,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竣地價補償費完成徵收移轉登記,又該土地重測後豐圳段557-1地號係住二用地,本不應辦理徵收,因屬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之違法處分,爰辦理旨揭撤銷事宜。
2.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3年1月9日起至民國103年2月10日止)。
3.溢領應繳回之補償價額:詳見原所有權人應繳回溢領之補償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本府地政局及豐原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4.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8月11日前,逾期不繳回溢領補償價,本府將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5.受理繳回地點及帳戶:本府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活期存款022-001-10914-0專戶帳號。
6.如不服本公告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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