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台中市南區細停59停車場開闢工程,原報准徵收南區城隍段六小段4-17地號土地,因原徵

本府辦理南區細停59停車場開闢工程,原報准徵收南區城隍段六小段4-17地號土地,因原徵收土地與中山地政所辦理土地鑑界時,實際使用面積與原報准徵收面積不符,惟用地範圍不變,不涉及原核准徵收之實體,報准更正徵收,公告周知
公告事項:
1.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
2.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3.原徵收及更正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4.內政部101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10355514號函核准徵收。
5.原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101年11月12日府授地用字第1010199071號公告徵收。
6.內政部103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1020383937號函核准更正徵收。
7.更正徵收土地詳細區域及補償費金額:詳見更正徵收土地圖、更正徵收原所有權人應繳回地價差額清冊(將於公告期滿逕行取出代為繳回),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本府地政局及南區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南區城隍里里辦公處。
8.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3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3年2月10日止)。
9.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對應繳回徵收地價補償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更正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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