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102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9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2,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100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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