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與安全維護辦法草案總說明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與安全維護辦法草案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教育部為青年活動中心住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依上開規定,擬具「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與安全維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本設施服務對象。(草案第四條)
五、本設施安全維護應符合相關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設施之查核相關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設施安全維護及緊急避難應行注意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與安全維護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辦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係指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設有住宿設施,其管理與安全維護事項依據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本辦法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 持有學生證之在學學生。
二、 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 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立案人民團體、財團法人、青年活動中心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 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 第一款及第二款特定對象隨行之師長及其親屬(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本辦法住宿設施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二、 重大災害發生後,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 委由政府機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
四、 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維護管理。
五、 飲用水設備應定期維護、記錄及查核。
六、 提供餐飲服務,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八、 定期針對建築物男女廁所、浴室、更衣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為確保住宿設施之安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消防安全等事項。
第六條 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之情形進行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本設施應配合辦理。
規定本設施查核事項。
第七條 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並報請本部核備。
為確保住宿者緊急情況下之安全,應採行之必要措施。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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