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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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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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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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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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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