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內政部令: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2081394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7-4  條條文


第 7-4 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
           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七條之二
           第一項及第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前項權利金發放之稅賦扣繳,準用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負擔及費用,範圍如下:
           一、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權利變換地區內
               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停車場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業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鄉(鎮、市)公所取得所有權或得依法辦理無償撥用者。
           二、未登記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尚未依土
               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發布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
               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土
               地。
           四、工程費用: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
               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
               必要之工程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
               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
               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之業務費。
           六、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七、管理費用:指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之人事、行政、銷售、風險、信託
               及其他管理費用。
           八、都市計畫變更負擔:指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
               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
               支付之委辦費。
           九、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
               需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之費用。
           十、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
               用及委辦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定費用,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
           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費用之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中載明。第八款所定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所載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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