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30000015 號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醫事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 置」字樣;並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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