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行政院令:修正「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30000015 號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醫事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
           置」字樣;並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