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核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103117
勞資1字第1020127909
核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所定違反章程,應僅限於違反章程規定之內容。至於由章程授權所訂定位階較低之規範(如辦法或注意事項等),自不屬本條所定「章程」範圍。
另工會章程內容之訂定,應依工會法第十二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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