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為利再生能源電能補貼作業有所依循,爰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經能字第○九九○四六○二三六○號令訂定發布「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施行後,隨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裝置容量逐年攀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迭有反應原申請期限已不及統計再生能源電能補貼及相關資料之記載,希冀將原定申請期限予以延後,以利精算應申請數額。另配合太陽光電躉購費率級距修正,同時修正原附件表格內容,以符實際情形,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以下簡稱本部」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延後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期限,以利精算申請補貼金額;至電業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申請,增訂展延次數及期間。另增訂不受理之要件,以促使電業及時完成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各月發電量簡明月報書面格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茲因本條已明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予刪除。
第四條 電業應於每年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一、 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應不受理。
第四條 電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 鑒於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量逐年提升,為使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能明確統計及精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申請發電量及金額,爰修正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期限,由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延至每年二月及八月底。
二、 為免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無法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統計及精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申請發電量及金額,爰於第二項前段增訂申請展延期限、程序、次數及期間之規定;另於同項後段增訂不受理之要件,以促使電業及時完成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第七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第七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明月報,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各月發電量簡明月報書面格式,以供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填報。
 
 
修正後
附件一
                            ○○年○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格式)
 
 
 
修正後
附件二
                                                     ○○年度迴避成本表(格式)
 
 
 
修正後
附件三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預估申報表(格式)
 
 
 
修正後
附件四
                             ○○年○半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各月發電量(格式)
 
 
 
修正前
附件一
                           ○○年○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格式)
 
 
 
修正前
附件二
                                                      ○○年度迴避成本表(格式)
 
 
 
修正前
附件三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預估申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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