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環署空字第1030006258號 | |||
主 旨: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場所公告類別:指公告場所係屬本法第六條各款之公私場所業別或屬性類別。
(二) 管制室內空間:指公告場所應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範圍,以公私場所各建築物之室內空間,經本公告規定適用本法之全部或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積,並以總和計算之。
二、應符合本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如附表一。
三、第一批公告場所之管制室內空間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四、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署 長 沈世宏
附表一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附表二
場所公告類別之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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