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處理原則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嗣解除契約時,其已納之特銷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權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予以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權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
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予以退還。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原納之特銷稅,予以退還;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則為免納稅義務人籍由解除買賣契約方式規避特銷稅,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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