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欠稅達限制出境之標準經限制出境,於繳清欠稅後可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宣導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於出國時被入出國及移民署攔阻未能出境,始發現因欠稅未繳所致,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款達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所說明,當滯欠稅款遭限制出境時,依法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所有欠稅,如無法一次償還積欠稅款,雖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納,仍須於繳清最後一期稅款時,國稅局始辦理解除公司負責人出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疑問或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或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可能遭受限制出境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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