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涉及變更利得及外部性公共設施改善,故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及附表規定有回饋金收取基準,其計算方式係以面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核定比率為基準。又現行回饋金計算基準及比例偏低,應修正為合理標準。
案經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自願捐贈土地比例)及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由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改採市價補償其地價),如要訂定新核定比率因涉及因素眾多恐引起爭議,爰修正計算基準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土地市價」,除符合時代潮流,其實質回饋金額比率剛好介於現行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自願捐贈土地比例)回饋比例之間,又可避免爭議及達成實質回饋金增加。
有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之附表回饋金計算按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配合修正為改按各該土地當期土地市價計算之。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附表
附表
各種用地變更規劃回饋金收取比率對照表
說明:
一、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1、製造業。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3、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4、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5、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6、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7、污染整治業。8、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二、產業用地(二),以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1、住宿及餐飲業。2、金融及保險業。3、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4、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5、電信業。6、產業用地(一)第6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7、其他教育服務業。8、醫療保健服務業。9、創作及藝術表演業。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依其核定之用途,比照前三項(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性質訂定回饋比率。
四、回饋金總額=Σ(核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土地市價)×核定比率
五、上開當期土地市價,指用地變更規劃核准前,主管機關請土地估價師估價後提送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之價格。
現行附表
附表
各種用地變更規劃回饋金收取比率對照表
說明:
一、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1、製造業。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3、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4、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5、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6、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7、污染整治業。8、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二、產業用地(二),以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1、住宿及餐飲業。2、金融及保險業。3、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4、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5、電信業。6、產業用地(一)第6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7、其他教育服務業。8、醫療保健服務業。9、創作及藝術表演業。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依其核定之用途,比照前三項(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性質訂定回饋比率。
四、 回饋金總額=Σ(核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比率
五、 上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用地變更規劃核准前,主管機關命申請人繳納回饋金之通知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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