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預告訂定「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補助辦法」草案。

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大型電動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相對於目前使用柴油內燃機之柴油公車,污染減量效益明顯,故各國均積極推動大型電動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客運業者使用大型電動車,藉由補助經審核通過具有營運技術能力之法人或團體設置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使大型電動車使用者可快速進行電池之交換,達到等同於傳統車輛加油的方便性,以加速大型電動車普及,爰擬具「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補助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所稱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之定義。(第二條)
三、 本辦法補助對象。(第三條)
四、 本辦法補助期間。(第四條)
五、 本辦法補助上限及金額。(第五條)
六、 申請補助應檢具計畫書之內容。(第六條)
七、 本辦法補助款撥款方式。(第七條)
八、 限期追溯及未來指定共通規格後應遵守事項。(第八條)
九、 查獲不實造假情事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補助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大型電動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且以電能為動力來源之車輛。
二、 電池交換站: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供大型電動車使用之快速交換電池站:
(電池交換站軟硬體內涵包括中控中心、電池交換站體、交換式電池組、系統補充之電池組及相關操作維護人員等,且電池交換站應可同時自動為數個電池組充電。
() 系統所使用之電池組具有管理晶片,可儲存電池組本身、所有人及每次使用車輛之編碼,記錄維修次數及項目、充放電次數、每次充放電量、充電機台編號、充電日期與時間、溫度、容量、電池製造商代號、電池製造日期及電池序列號,並可傳輸前述資訊予電池交換站及大型電動車之管理晶片,並獲得大型電動車與電池組使用、維修與性能之歷史紀錄。
定義本辦法所稱大型電動車及電池交換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且經營電池交換站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站營運商)。
本辦法補助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本辦法補助期間及申請補助者應提出申請期限。
第五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必要設置設備成本(不含土地取得)審查核定補助金額,電池交換站補助款依該站服務電池交換之大型電動車數,以每輛大型電動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方式核算,且總補助金額以電池交換站設置成本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本辦法補助上限及金額。
第六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十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函。
二、 登記證明文件。
三、 交換站設置地點清單。
四、 交換機台之詳細規格、功能及成本分析。
五、 交換機台所使用電池組之詳細規格。
六、 交換站服務項目及規範(應包含提供服務內容、系統使用規範、使用者義務、規範與禁止行為、系統無法提供服務之因應措施、意外防止及保險等)。
七、 預計設站進度及查核點。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申請補助應檢具計畫書之內容。
第七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者,完成交換站設置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完成原規劃服務電池交換式車輛數一個月後,撥付賸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
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成果報告及設備相關原始憑證,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本辦法補助款撥款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補助之電池交換式大型電動車,應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前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補助資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交換電池共通規格一年後,電池交換站須符合該規格始予補助。
得限期追溯及未來指定共通規格後應遵守事項。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大型電動車電池交換站營運商所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查獲不實造假情事之處理方式。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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