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經濟部令: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00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6~8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0 條條文
之附表二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
               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
               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
               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
               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
               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
               十一度者。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
               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
                 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
               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
               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
               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不在此限。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
               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鹵素間化合物。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getfile.ashx?id=6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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