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00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6~8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0 條條文
之附表二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
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
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
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
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
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
十一度者。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
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
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
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
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
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不在此限。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
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鹵素間化合物。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getfile.ashx?id=65714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getfile.ashx?id=6571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