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主  旨:預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經商字第1020244319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業登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68120
(傳真:02-23922944
(電子郵件:jychin@moea.gov.tw
部  長 張家祝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內政部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商業申請繼承登記檢附之稽徵機關核發文件,已記載有親屬關係之資料,為簡政便民計,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得予免附;又為健全商業登記行政業務,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為商業所在地變更,應檢附第六條第四款文件,爰修正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第八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 申請書。
 繼承系統表。
 繼承協議書。
 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八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 申請書。
二、 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 繼承系統表。
四、 繼承協議書。
五、 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 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八、 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一、 為確認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商業繼承登記應檢附被繼承人未分戶前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由於實務上,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已記載有合法繼承人之資料,為簡政便民計,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無需另為檢附,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二、 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八款移列第二款至第七款,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一、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由於所在地變更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爰修正第一項本文,以資明確。
二、 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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