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檢送「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120
經商字第10300506801
主  旨:檢送「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附件勘誤資料一份,請 查照更正。
說  明:旨揭要點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21230日經商字第1020244010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經  濟  
 
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條文暨附件勘誤表
    
原 列 文 字
十四、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開發人所勘選一定地區之土地,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由所在面積較大者受理申請開發許可及建築執照。
(除本要點規定外,位於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位於海埔地者,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辦理。
(開發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
(若以農業用地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者,必須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且開發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本要點實施前已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或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議或向本部申請推薦者,得依原辦法或要點規定辦理,開發計畫若有變更者亦同。
十四、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開發人所勘選一定地區之土地,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由所在面積較大者受理申請開發許可及建築執照。
(除本要點規定外,位於山坡地者,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位於海埔地者,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辦理。
(開發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
(若以農業用地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者,必須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且開發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本要點實施前已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或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議或向本部申請推薦者,得依原辦法或要點規定辦理,開發計畫若有變更者亦同。
 
附件二
                                              工商綜合區推薦申請書(更正後內容)
 
 
 
附件二
                                                工商綜合區推薦申請書(原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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