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並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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