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內政部爰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及施行日期。茲為確保避難緩慢、行動不便者之人身安全,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收容上開特性人員之場所,實有使用防焰物品之需,以提高該場所之消防安全,爰修正類別六,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並修正類別九,增列類別六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另配合各場所主管法規修正,一併修正各場所名稱。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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