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一條,有效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十一條,有效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案件,經依第二十一條處以罰鍰者,其裁罰基準如
附表。
三、違反本法第十五條案件,如係妨礙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或情況特殊等
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得逕依第二十一條所定罰鍰範圍內加重處罰,免
依前條裁罰基準辦理。
四、違反本法第十五條土地使用管制時,以裁處違規行為人為原則,查無
行為人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承租人或管理人等負土地
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連續處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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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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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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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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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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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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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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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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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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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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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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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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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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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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