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嘉義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一條,有效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案件,經依第二十一條處以罰鍰者,其裁罰基準如
    附表。

三、違反本法第十五條案件,如係妨礙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或情況特殊等
    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得逕依第二十一條所定罰鍰範圍內加重處罰,免
    依前條裁罰基準辦理。

四、違反本法第十五條土地使用管制時,以裁處違規行為人為原則,查無
    行為人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承租人或管理人等負土地
    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連續處罰次數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第一次
六萬元
第二次
六萬元
第三次
十二萬元
第四次
十八萬元
第五次
二十四萬元
第六次
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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