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墾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規定

墾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規定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四、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五、禁止違規放置貨櫃、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區內景觀。
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七、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八、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九、禁止於出火特別景觀區從事燒烤及跨越火源處欄杆之行為。
十、禁止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遊憩區露營用地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營火活動與停放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十二、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十三、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十四、禁止下錨於珊瑚()體上。
十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十六、岸際海域遊憩活動,其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泳區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拖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充氣式浮具下水活動。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經內政部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修正迄今,為因應園區經營管理問題,使禁止規定內容更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禁止事項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具體規範各禁止事項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點)
二、增訂有關防止遊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餵食、棄養動物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三、為妥善管理維護自然、乾淨大灣海岸沙灘景緻,及保障遊客戲水安全,爰增訂該地區禁止從事插設洋傘、游泳之行為。(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四、增訂有關避免當地居民竊占、破壞貓鼻頭公園地區之天然珊瑚景觀及維護遊客安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五、增訂有關避免本國家公園區內海域之船艇任意下錨之行為,損害珍貴珊瑚資源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六、增訂有關避免園區內舉辦大型戶外音樂活動造成噪音及環境衝擊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七、增訂有關預防災害發生及適時進行必要之岸際海域活動管制措施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墾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本點未修正。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本點未修正。
三、禁止於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三、禁止於國家公園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四、禁止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禁止違規放置貨櫃、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區內景觀。
五、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車體活動房屋、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區內景觀。
一、與禁止事項第十點一併修正,以符合管制。
二、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六、禁止從事砂灘車、滑砂、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七、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之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從事攀爬之行為。
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八、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八、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一、為落實園區經營管理及執行取締裁量需要,爰予增訂。
二、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九、禁止於出火特別景觀區從事燒烤及跨越火源處欄杆之行為。
九、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出火特別景觀區從事燒烤及跨越火源處欄杆之行為。
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十、禁止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遊憩區露營用地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營火活動與停放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
十、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遊憩區露營用地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營火。
一、茲因轄區沙灘業者違規放置貨櫃、車體房屋等違法行為嚴重破壞當地原始景觀,迭有占用公地之情事,為利執行及取締裁量,以維護國家公園自然之景觀,爰予增訂。
二、為具體清楚表述各禁止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十一、禁止於本園家公園區內進行各項動物放生行為。
餵食、棄養動物行為將改變及干擾其野生習生,不利野生動物之生存,及共通疾病傳染之疑慮,爰予增訂。
十二、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一、本點新增
二、為能妥善管理維護大灣海岸沙灘之自然景緻,及保障遊客戲水安全,爰增訂該地區禁止從事插設洋傘、游泳之行為。
十三、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一、本點新增
二、因該地區存有潛在危險,為維護國家公園區內景觀及遊客安全,亦利於管理執行,爰予增訂。
十四、禁止下錨於珊瑚()體上。

一、本點新增
二、本國家公園區內海域船艇遊憩活動盛行,任意下錨行為容易損及珍貴珊瑚資源,為期有效規範,爰予增訂。
十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一、本點新增
二、目前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墾丁國家公園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據以執行迄今,茲為配合環境時空改變及經營管理需要,爰予增訂。
十六、岸際海域遊憩活動,其禁止行為如下:
(五)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泳區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六)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七)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拖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八)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充氣式浮具下水活動。

一、本點新增
二、有鑑於秋、冬季季風、颱風前、後,或西南氣流旺盛等期間時,容易造成瞬間海象發生變化,易生溺水意外,為預防災害發生及適時進行必要之岸際海域活動管制措施,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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