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有關函詢102年度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申請人,其家庭成員之金融帳戶提供第三人使用,得否不計入動產總額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1.7營署宅字第1020088295號函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3點第1項第1款,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財稅機關提供之利息推算,該基準並無帳戶提供第三人使用,其存款可不計入動產總額之規定,爰不得以切結帳戶為提供第三人使用而不計入動產總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