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嗣經四次之修正。茲為協助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主管法令之查察,商業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得一次免繳登記費及預查審查費。嗣經施行至今,目前全國商業之所營業務登記均符合「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該公務目的業已達成,應回歸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以健全商業登記規費業務,爰擬具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草案。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 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 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 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 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 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五、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及第五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有關商業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之一次免繳登記費及預查審查費之規定,係為協助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其主管法令查察需要之公務目的所定。該規定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後施行至今,全國商業登記之所營業務均已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登記主要經營之所營業務,已無僅以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登記,則該規定之公務目的已達成,應回歸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及修正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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