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為促進產業創新,財經二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鑑於近來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情節重大之情事,仍享有政府租稅獎勵措施,為回應各界的訴求,以及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公司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適用獎勵措施應有適度之限制,明定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且同一事由連續違規並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者,於當年度不得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即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審認之申請;或者公司研究發展活動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審認結果予稅捐稽徵機關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停止該公司當年度得享受租稅獎勵之待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條文。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停止其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一、 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且同一事由連續違規,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者,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將審查結果送稅捐稽徵機關。
二、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公司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
公司如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申請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一、 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且同一事由連續違規,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者,如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應不得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司研究發展活動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並出具意見書予稅捐稽徵機關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停止該公司當年度租稅獎勵之適用,爰增訂第一款文字。
二、 為避免影響公司權益,至於公司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之認定,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各相關單位共同審議,以求慎重。
三、 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爰依前開法令規定修正第二款文字。
四、 另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活動得依第十二條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如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屬情節重大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公司研發活動審認之申請,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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