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鑑於近來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情節重大之情事,且為回應社會各界訴求,以及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爰修正有關停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相關條文。本次修正計有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 將停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事由之規範對象由補助計畫改為受補助人,使受補助人其他補助計畫亦發生停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之效果;以及配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名稱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 明定受補助人有就同一事由連續違反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情形時,經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追回補助款。(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 就申請人之聲明事項,增列申請人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之負面資格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七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 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三、 就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五、 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十七條 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 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三、 就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五、 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鑑於受補助人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之補助,可能不只一項計畫而有多項計畫,且倘若受補助人發生違反本條規定情事,本部所課予停止補助之裁罰,亦非僅限於該受補助計畫,而係及於該受補助人,爰修正文字以臻明確。
二、 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業已修正發布名稱,爰配合修正該辦法之名稱。
第十七條之一 受補助人於申請補助期間或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如有違反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就同一事由連續違規並經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當年度本部及所屬機關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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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之要求,並回應各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倘若受補助人一方面接受政府補助享受優惠,另一方面卻發生違反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重大不法情事,恐違背社會大眾對於公平正義之認知,爰此,特別增訂本條之不利效果,以彰警世作用。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 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 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 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 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 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 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為因應食品安全課題,針對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申請人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之負面資格事項;另調整勞工與環境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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