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2 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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