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5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6 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
           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
           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
           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
           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