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檢送「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農輔字第1020023966
主  旨:檢送「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業經本會會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21223日以農輔字第1020023722號、衛部保字第102128033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八條條文勘誤表
    
原 列 文 字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業工作者之戶籍及地籍資料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向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業工作者之戶籍及地籍資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