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主  旨:訂定「特殊營養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特殊營養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特殊營養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831128日衛署食字第83071329號公告之「特殊營養食品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廢止。
部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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