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
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二、
原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8
日衛署食字第
83071329
號公告之「特殊營養食品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廢止。
部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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