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公告就「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舉行聽證。

主  旨:公告就「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舉行聽證。
依  據:參照行政程序法55條、第10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部主管之土地徵收條例涉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權之平衡,為檢討土地徵收制度,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3123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8樓簡報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四、聽證議題:
(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方式。
(土地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舉行聽證之可行性。
(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之正當程序。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經出席者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出席者有無最後陳述。
六、出席聽證之申請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欲出席聽證者於103120日前將出席申請書,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及書面意見,送達內政部,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內政部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電子郵件帳號moi1067@moi.gov.tw)。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因場地有限,報名人數超過場地限制者,以受理報名先後順序為準,主辦單位聯絡人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報名結果。
八、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九、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一、出席申請書、意見書、議程及聽證注意事項電子檔,請至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之「最新消息」-「行政公告」專區下載。
部  長 李鴻源
 
 
附件1
           內政部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出席申請書
單位名稱

代表姓名代理姓名
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請打勾
姓名


職稱


聯絡地址


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


回復人:                                                                                                                                                                     簽章
備註
一、各政府機關出席人員以1人為限;各民眾團體出席人員以2人為限。
二、如有陳述意見之書面資料,請檢附相關資料電腦儲存媒體。
三、出席申請書請於103120日中午1200前,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寄送方式向內政部提出,並以電話通知聯絡人。因場地有限,報名人數超出場地限制者,以受理報名先後順序為準,主辦單位得視報名情形提早截止。主辦單位聯絡人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報名結果。
四、內政部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
五、聯絡人:程珍惠 電話:(02)2356-5260 電子郵件帳號:moi1067@moi.gov.tw
 
 
 
附件2
            內政部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意見書
單位:
姓名:
職稱:
電話:
電子郵件:
議題
意見
理由
一、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方式


二、土地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舉行聽證之可行性


三、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之正當程序


 
 
 
附件3
             內政部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議程
時間:103123日 1400

項目
時間
說明事項
1
主持人致詞
1405-1410

2
主辦單位說明聽證會進行程序及發言時間
1410-1415
發言時間:
1. 民眾代表及政府機關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3分鐘。
2. 學者、專家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5分鐘。
3
主辦單位說明聽證會議題
1415-1425

4
民眾代表陳述意見
1425-1510
1. 發言順序依受理報名順序先後。
2. 請於發言前說明單位名稱、姓名、職稱。
3. 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3分鐘。
5
學者、專家陳述意見
1510-1535
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5分鐘。
6
政府機關
1535-1610
1. 請於發言前說明單位名稱、姓名、職稱。
2. 每次發言3分鐘
7
主持人詢問有無最後陳述
1610-1630

8
主持人結論
1630-1645

備註:
1. 囿於場地限制,各政府機關出席人員以1人為限;各民眾團體出席人員以2人為限。
2. 出席者發言順序依本部受理報名順序先後。
3. 上述時程,主持人認有必要時得予調整或順延之。
 
 
 
附件4 內政部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注意事項
一、 本次聽證進行過程中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如經勸阻仍未停止,主持人得請其離開會場。
二、 聽證進行程序將依主辦單位收到書面意見之順序,決定發言次序。
三、 為利主辦單位製作聽證紀錄,發言者請於發言後按議題繳交意見發言表。
四、 民眾代表及政府機關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限時3分鐘。學者、專家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限時5分鐘。發言時間屆滿前30秒短鈴2聲,屆滿時按1長聲,應停止發言,超過時間之發言不予記錄。
五、 每位發言者須請就議題發表意見,若有偏題或與主題無關之發言,主持人可立即制止或限制發言。
六、 妨礙聽證程序或經主持人指示停止發言而仍持續發言者,主席得請其立即離開會場。
七、 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人為因素影響聽證進行之情況,主持人得中止聽證程序。
八、 聽證舉行後,發言者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應於103128日前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e-mail寄至moi1067@moi.gov.tw
九、 103214日(星期四)至103215日(星期五)上午930分~12時為聽證紀錄確認期間,請發言者於期限內至內政部7樓地政司會議室進行確認,如有修改意見者亦請於期限內提供相關修正意見。如發言者未於期限內提出修正意見,或發言人拒絕簽名、蓋章者,即表同意聽證紀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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