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部  長 張家祝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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