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有關函詢102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戶,其新生兒得否不受設籍滿1年限制並認定符合「三代同堂」加分項目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2.17營署宅字第1030007793號函
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4項:「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另本辦法之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三代同堂(指申請人申請住宅補貼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權重加五分」因其住宅補貼申請案係以戶籍資料認定家庭成員,爰該新生兒與其直系親屬設籍在同一戶之時間,仍應請依戶籍資料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