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放日期
(1)大甲區公所:103年3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止
(2)大安區公所:3月7日(星期五)及3月10日(星期一)2天上午10時至12時止
2.發放地點:
(1)臺中市大甲區公所3樓簡報室:臺中市大甲區民權路52號
(2)臺中市大安區公所2樓會議室:臺中市大安區中山南路356號
3.領取補償費時,請持通知函及下列應備證明文件:
(1)本人具領: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限1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現住址如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
(2)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
(3)如受領人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先將繼承案件(含繼承系統表、除戶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應繼分表、如分割繼承加附舊有各繼承人印鑑章分割協議者、印鑑證明等)送本府地政局,俟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再行通知領款事宜。
(4)設定有他項權利者,請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原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或協議書(上開文件須註明本徵收土地地號)。
(5)訂有375租約者,承租人請檢附耕地租約書及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承租人有2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並檢附協議書。
(6)土地登記謄本上有限制登記者(例如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預告登記等),請先洽執行法院或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7)權利人為公司或營利事業者,應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並切結「本影本或抄錄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另法人領款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印鑑圖記,並攜同一印鑑具領。
4.如未能於前開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需另擇日至本府地政局(地用科)親辦(惟尚需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辦理領取支票手續),逾期不請領補償費者視為拒領,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者歸屬國庫。5.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賴環敬小姐,電話:(04)22170753。
6.本工程預定開工日期為102年12月開工,預計日期106年12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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