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公告撤銷徵收大里區都市計畫第3號道路及三角綠地等工程用地案內原報准徵收之大里區大突寮段220-4地號(重測後為大元段1489地號)等4筆土地

公告事項:
1.原需用土地人:原臺中縣大里鄉公所。
2.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3.原徵收及撤銷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1)臺灣省政府68年4月25日68府民地四字第35252號函核准徵收。
(2)內政部103年01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30074889號函核准撤銷徵收。
(3)撤銷徵收原因:因公告徵收後,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登記,發現都市計畫樁位與62年發布都市計畫有偏移誤差,致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乙種工業區或住宅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辦理撤銷徵收。
4.撤銷徵收之土地及應繳回之徵收價款:詳見撤銷徵收土地圖、撤銷徵收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款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大里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被撤銷徵收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5.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3年2月21日起至103年3月24日止)。
6.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30日前。
7.受理繳回地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195717063111帳戶,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並請於繳款單或匯款單上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
8.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不予發還,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9.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繳回之徵收價額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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