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若房東一次收足二年的租金,依法並無分年申報繳稅的規定,房東必須於收到租金當年,全數申報為租賃所得及繳稅。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7月初將名下房屋出租A君,並且一次收取2年租金收入300萬元,則甲君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這筆租賃所得171萬元(300萬*(1-43%))合併申報,不得分年按合約上每月租金申報繳稅,否則稽徵機關將以101年度短報而予補稅送罰。
該分局指出,民眾如已依上述錯誤的方式申報,於稅務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或經檢舉前,辦理更正並補繳及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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