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提領存款,小心被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之情事,而被繼承人對該項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納入遺產課稅。  南投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A君於死亡前以本人名義陸續自銀行提領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於A君遺產。由於該分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於前揭提款期間精神意識早已陷入昏迷狀態,且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如果A君的子女提領現金,是為支付A君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領款用途的相關證明,恐將被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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