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

中華民國103226
台財稅字第10204055940
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