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台財稅字第
10204055940
號
依
企業併購法
或
金融機構合併法
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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