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落實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對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排除課稅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該所進一步,考量民眾有自住換屋之需求,非屬短期投機炒作,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者,於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排除課稅。惟為避免發生如所有權人某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地時,雖某甲僅有該1戶房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卻因其未成年孫子女擁有房地,致某甲無法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甚合理現象。
財政部已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以家庭核心成員(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要件。明定審認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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