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訊】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行為,要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嗎?
該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上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行為,應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