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銷稅,惟部分都市土地有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是類土地滋生持有2年內出售是否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疑義,為期明確,財政部乃於近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予以核釋。
該所指出,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其尚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為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該等土地仍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故依前揭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所有權人有前揭土地銷售行為,依上揭令釋規定,除屬重劃中土地外,於102年12月12日前已簽訂買賣契約而未申報者,只要補繳稅補申報即可免罰;至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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