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在董事長未選出或指定代理人之前,國稅局將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常務董事或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但之後公司已依法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國稅局即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並解除原董事之出境限制。
該所特別呼籲,公司負責人死亡,應儘速辦理補選,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免因怠於行使補選致登記的董事遭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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